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2.贯彻执行全区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承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3.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相关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行政区划调整相关工作,负责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6.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7.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8.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规、标准,负责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9.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10.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负责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服务机构管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3.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14.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能职责,区民政局设7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党群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社会救助科、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法治科)、规划财务科。下属5个事业单位,其中,2个参公事业单位,分别为救助管理站、低保管理中心(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3个全额事业单位,分别为社会福利事务中心、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民政综合执法支队。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15201.8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2344.05万元,上年结转2857.79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1373.21万元,主要是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支出经费拨款增加1700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15201.84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989.4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9.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4.42万元,其他支出1108.46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1373.21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减少25.55万元,项目支出增加1398.76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344.0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344.05万元,比2020年增加1062.4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36.05万元,比2020年减少25.55万元,主要原因是2020年我局退休3名行政人员,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1308万元,比2020年增加1088万元,主要原因是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增加,主要用于社会福利、残疾人两项补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重点工作。
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比2020年或减少23万元,主要原因是无上级提前下达的2021年政府性基金。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23.75万元,比2020年增加2.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6.25万元,比2020年减少0.7万元,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7.5万元,比2020年增加3.5万元,主要原因是2020年区公车制改领导小组办核定了我局直属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新增社会福利事务中心1台业务用车,以前年度未编入预算。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63.68万元,比上年增加2万元,主要原因为我局直属事业单位民政综合执法支队属新成立的综合执法支队,公用经费标准统一提高。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4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2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24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2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1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1308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0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特种专业用车1辆、业务用车3辆。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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