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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426Q/2023-00026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林业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 2023-06-21
  • 发布日期 2023-06-21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林业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林业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林业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陆生野生动物管理,有效制止和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和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区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联系电话:023-79232303;

2. 电子邮箱:2523706114@qq.com;

3. 传真:023-7923230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附件:1.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黔江区林业关于《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的起草


重庆市黔江区林业局      

2023年6月21日        



附件1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强化陆生野生动物管理,有效制止和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和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黔江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黔江区内的自然保护地包括重庆市黔江区武陵仙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重庆市黔江区仰头山森林公园、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自然保护区、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自然保护区、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国家级地质公园、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国家级湿地公园和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划定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在禁猎区内,全年都为禁猎期;在禁猎区外,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和9月1日至11月30日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粘网、滚笼、猎犬、鹰猎、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在禁猎区或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黔江府发〔2019〕3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黔江区林业局

关于《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


现就《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黔江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种类多样。据统计,我区陆生野生脊椎动物共有302种,隶属于4纲、27目、76科、207属。其中,两栖纲(两栖类)2目、8科、16属、22种;爬行纲(爬行类)2目、8科、22属、29种;鸟纲(鸟类)15目、37科、121属、190种;哺乳纲(兽类)8目、23科、48属、61种。为使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2019年我区发布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以下简称原《通告》)。原《通告》实施以来,违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我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物多样性持续向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通告》中部分管理规定在实践中问题日益显现,主要包括:原《通告》不完善,出现部分非法捕猎者超出原《通告》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的范围,使用不合理的捕猎工具和捕猎方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现象;原《通告》禁猎区不含地方公益林,但公安机关侦办的非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案件涉地方公益林较多,致使非法捕猎者逃脱法律制裁;原《通告》将全年规定为禁猎期,不够科学。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明确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而我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将在国家林草局审批通过后把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纳入自然保护地范围进行保护,导致原《通告》中禁猎区的规定范围发生重大变化;2023年6月,国家林草局公布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野猪等野生动物被移出“三有名录”,原《通告》禁猎对象发生改变。综上,原《通告》已不适宜继续施行,亟需修改完善。

二、起草过程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9日向区相关部门致关于征求《关于修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修改意见的函(黔江林业函〔2023〕104号)。共收到4个单位反馈意见6条,其中:两个单位回复无意见,区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4条,区检察院提出修改意见2条。采纳意见6条,并根据反馈意见对《通告》做出相应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四、主要内容

本《通告(送审稿)》由六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禁猎区;

第二部分,禁猎期;

第三部分,禁猎工具和方法;

第四部分,禁猎对象;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