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教发〔2020〕33号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重庆市黔江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黔江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黔江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免保教费、生活补助资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教委和区学生资助中心按职责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并加强对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教委负责本行政区域资助审核工作,区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审核上报基础数据等资助工作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均纳入资助范围,优先将农村建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残疾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纳入资助范围。
(一)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幼儿园收费标准,按幼儿园等级进行补助。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收费标准低于每人每月15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进行补助。
(二)生活费:对免收保教费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按平均每人每天3元进行补助,全年按220天计算。已享受的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一并纳入计算,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 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对城乡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500元/生/期;初中625元/生/期。
(二)非寄宿贫困生生活补助:对城乡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250元/生/期;初中312.5元/生/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除外)。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标准为每人每天小学6元、初中7元,全年200天计算(与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 读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 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免除学费。免学费资助标准 由核定的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确定(不含住宿费)。民办学校学生按本区同类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资助。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重庆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实行分档次按每生每年1500元、2500元、30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三)免教科书费。对在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正 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 员免收教科书费,资助年限为 3 年。从 2019 年春季学期起到 2020 年年底,与国家脱贫攻坚相关政策保持一致。若学生入学时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退出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政策。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具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 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 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2000 元,民办学校学生按本地区同类公办学校免费标准资助。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 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在校就读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不含县城)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非涉农专业城市学生资助比例为50%。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2000 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
(三)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奖励名额按市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 6000 元。
(四)免住宿费。对具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 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40%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500 元,资助年限为 2.5 年。
(五)免教科书费。对在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 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收教科书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 2.5 年。从 2019 年春季学期起到 2020 年年底,与国家脱贫攻坚相关政策保持一致。若学生入学时为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对象 和城乡特困人员,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退出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政策。
第三章 认定、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学校按照《黔江区教育委员会转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把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并以此建立资助对象数据库,确保应助尽助。各校应开通特殊贫困学生认定 “绿色通道”,农村建卡、城乡低保、孤儿、残疾、特困等学生认定,由区教委协同其他职能部门(民政、残联及扶贫部门)通过数据比对认定,于每学期开学初下发各级各类学校,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其他贫困类学生由班级、学校根据申请材料和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家访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资助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期动态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学校根据资助实施方案,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将审查后拟资助学生名单根据相关信息安全要求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有异议的受助对象,学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以取消。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方式
第十条 各学校要强化财务管理,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滞留。学校财务部门在收到学生资助资金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准确、足额发放至受助学生资助卡中,并及时与银行核对资助资金发放情况;对发放未成功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发手续。资金发放结束打印银行资金发放明细表、账户对账单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资金发放方式
(一)义务教育非寄宿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补助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直接拨付学校,由学校拨付学校食堂。
(二)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义务教育贫困非寄宿学生生活补助(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国家助学金及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由区财政拨付学校,再将资金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校园一卡通、就餐卡等形式发放。
(三)对各学段符合免收学费(保教费)、普高及中职免收教科书费、中职免住宿费入学对象的直接免收入学,各学校(园)不得先收后退。
第五章 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资料上报及归集整理。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 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按以下要求及时归集整理,制成专卷,在每学期结束前,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验收销号后返学校存档:
(一)总封面(横向)
第一排: 学校名称(单位公章全称)
第二排:—— 年——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资料
第三排:资助项目名称
第四排:学校资助负责人、资助经办人
第五排:二○XX年X月X日
(二)档案目录
(三)内容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工作计划、总结;
2、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政策、管理文件和相关贫困学生认定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学校召开教育资助专题会议记录、照片;学校学生资助相关管理制度、方案等;
3、资助资金文件及财政拨款的进账单或收款收据复印件;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含认定申请表及过程材料);
5、学校分解资助指标到各班级的会议记录;
6、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评定拟资助学生的会议记录、家访记录、组织学生填写的资助申请表及学校审核的评定名册(含民主评议材料);
7、发放公示说明(公示时间、地点、形式、内容、效果);
8、发放汇总统计表(学校入账的支出汇总复印件);
9、发放名册(含学生签字发放花名册、银行转账记录、免收项目学生签字确认名册)。
以上资料按综合文书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整理,形成专卷。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学校应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十四条 区教委将对各学校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资助政策落实不到位、资助工作开展不力的学校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资助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在落实各项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 “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 3%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民办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的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贫困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江教发〔2017〕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