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教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执法
您当前的位置: 区教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执法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194Q/2021-00012
  • 主题分类 教育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1-02-05
  • 发布日期 2021-02-0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及责任追究制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教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及责任追究制度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执法纪律,防止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或出现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指社会各界、公民向我委检举投诉发生在本区范围内的教育行政执法或教育行政违法行为或教育系统执法人员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委或我委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可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投诉举报电话:79239298,受理科室为区教委法治科。

第三条  区教委收到群众申诉、投诉、举报材料应当予以登记。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案件交区教委负责人审批后予以立案;对不属于区教委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条  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填写办理结果,交区教委负责人审阅。如因情况特殊而无法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的,说明原因后可延长办理时间一至三天。

第五条  如举报者为实名举报并有联系方式,应将办理结果通报举报者,征询其对处理结果的满意情况。

第六条  对区教委执法人员违法乱纪或违反服务承诺制行为的投诉举报,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视请作出处分,并及时向投诉举报者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以任何方式向与案件无关的人透露举报人身份。与案件无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案件知情人打听举报人或案件情况。严禁向被举报者通风报信,或为被举报者说情。

第八条  本制度至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