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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194Q/2020-00092
  • 发文字号 黔江发改价发〔2013〕18号
  • 主题分类 教育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3-06-26
  • 发布日期 2020-12-2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教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黔江发改价发〔2013〕18号

转发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区教委: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调整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17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1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价〔2013〕175号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调整重庆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渝教函〔2012〕238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

(一)报考一般高中招生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生80元。

(二)报考市级重点中学(含参加市“联招”学校、指标到校生录取等)招生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生90元。

(三)对只参加初中毕业考试的考生免收报名考务费,所需考试经费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二、报名考务费由学校代收,实行市区两级分成。“联招”区县收取的报名考试费与市财政按4:6比例分配,具体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教育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0〕133号)办理,非“联招”区县收取的报名考试费全额纳入地方财政,并由市教委按当年试卷印制成本向区县(自治县)教委收取试卷印制工本费。报名考务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13年开展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报名工作起试行,试行两年。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初中毕业及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8〕33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