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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506C/2024-00010
  • 主题分类 交通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1-30
  • 发布日期 2024-02-05
  • 文件标题 区交通局2024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申请表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交通局
  • 有效性

区交通局2024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申请表


2024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申报表





申报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局      

人:           范贵洪           

联系电话:         79222633          






重庆市黔江区普法工作办公室

2024130




普及的法律

法规规章

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公路法、港口法、航道法、安全生产法、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重庆市港口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等

重点普及

对象

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交通参与人;社会公众

年度普法目标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开展交通系统普法宣传工作。开展宪法、民法典、路政宣传月等法治主题宣传及反诈等专项宣传活动,深入到各行业领域宣传贯彻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升交通干部职工和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形成自觉学法、守法和用法,诚实守信、依法开展工作的良好法治环境引导群众拒乘黑车,维护群众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发挥各方面力量,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公路管理氛围;按照集中进行与长期坚持相结合的原则,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单位管理和服务各个环节,维护交通运输秩序持续向好发展,不断增强自身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具体内容

一、以抓住关键“少数”开展普法。以局党委会、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组织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抽考及法院旁听庭审,着力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依法治理能力;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

二、强化干部职工普法教育。加强对系统干部职工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组织职工开展法治集中专题教育培训,通过专题会、职工会等深入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对宪法、党内法规及与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学习。组织系统全体职工参加全区法治理论知识考试;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法治培训等,以提升全体干部职工守法、学法、用法能力。

三、开展主题专项宣传。贯彻落实“交通运输八五普法”规划,充分利用“宪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路政宣传月”等集中专题宣传活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主题宣传活动,开展国家安全、民法典、扫黑除恶、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禁毒、反邪防邪、消防、食品药品安全、防范非法集资、反诈等法治宣传教育及与交通运输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利用新媒体开展宣传。充分利用抖音、愉快政、微信等新媒体开展宪法、民法典和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视频、标语宣传;按照相关单位制定的宣传资料素材制作相应专题宣传海报、宣传册、宣传单等向管理相对人及群众进行发放宣传,提高管理相对人和群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及对相关条款的了解。

五、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宣传教育责任。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普法责任清单,细化普法内容、措施及责任。落实“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推行说理式执法、以案释法工作,促进和加强交通运输工作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六、深入开展“送法上门”活动。结合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实际,立足群众实际需求,结合“八五”普法工作要求,对交通运输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辖区国省县道沿线群众等以送法进企业、进机关、进工地等形式开展“送法上门”活动,让企业、工作人员、从业人员、群众切实对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有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积极参与到交通领域法治部门建设中来。

七、推进普法与执法有机融合。在执法过程中开展“以案释法”,强化执法程序,以告知书等形式向执法对象、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明示执法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和执法程序等,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创新工作

制作普法宣传片,利用抖音APP进行发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以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服务全过程中开展普法宣传,利用“说理式执法”“以案释法”等形式将交通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让其自觉履行好相关法律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申报单位

意见

(盖章)

普法办

审核意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