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交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黔江区交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黔江区交通执法支队 | 1.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2.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船员适任证书是否符合规定。 3.船舶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消防救生设备是否按规定配备。 5.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
2 |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质量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黔江区交通执法支队 |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临边洞口防护设施设置情况、施工临时用电使用情况及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
3 | 内河交通安全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
黔江区交通执法支队 | 1.企业主体责任、安全教育培训 2.日、周、月隐患排查 3.消防救生、人员疏散等应急救援演练 4.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 5.船舶、机械、助航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6.“安全航行十项禁令”执行情况 7.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和车中纪律的填写 客船、站埠安全通道的畅通、安全标识等 船舶核载情况,无超载和人货混装现象 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
4 | 公路监督检查、巡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证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风、消防等安全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为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3.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
黔江区交通执法支队 | 对辖区管辖路段的公路开展巡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侵权和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
5 | 在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交通检查站,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2.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黔江区交通执法支队 | 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2、日周月隐患排查情况; 3、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企业及驾驶员的其他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
6 | 航道通航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七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黔江区交通执法支队 | 1.航道内设置渔具、养殖设施。 2.在航道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物行为 3.在航道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 4.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5.违反规定航道内采砂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