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说理式
执法工作指引的通知
支队各科室: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已经支队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开展执法工作中落实好说理式执法。
重庆市黔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0月25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说理式执法
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执法引发争议和纠纷,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积极推广柔性执法方式,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说理应当事理、法理、情理并重,着重阐明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讲明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告知其权利。说理可以采用口头、书面(含电子媒介)等方式。
第三条 说理式执法,是指在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过程中,主动向行政相对人讲明目的、要求、依据、事实、后果和救济渠道。
第四条 开展说理式执法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二)诚信友善,有理有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三)刚柔并济,法治底线。服务在前,说理在先,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严格落实告知制度,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条文、法定程序、法律责任、投诉举报、救济途径等内容,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执法监督等合法权益。
第二章 案件办理
第六条 在开展行政检查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人员身份以及行政检查的依据、目的、内容和方式。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对于违法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签订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告知承诺书并督促行政相对人完成整改。
第七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讲明调查的依据、目的和基本要求,告知应当承担的义务和申请回避、拒绝调查询问的情形,以及拒绝、阻挠调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询问。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既要收集行政相对人有、无违法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行政相对人违法轻、重的证据。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的事实和申辩的理由、提出的困难和合理诉求、减轻和从轻处罚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等,耐心回应行政相对人的疑惑、质疑。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依据、处罚条款,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有针对性地对认定事实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进行解释,对自由裁量的情形、违法性质、危害后果等进行说明;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其提出的异议依据法规政策给予耐心解答,积极引导其依法表达诉求和按照法律规范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当事人的救济权等。
第九条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无论处罚与否,都应当责令改正。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时限,未限期整改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合法、正当、必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当场告知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理由、依据、期限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在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应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强制类文书应当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理由、依据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扣押财物的,应当载明名称、数量和场所等内容。
第十一条 符合听证法定条件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在听证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全面阐明和论证涉及的事理、法理和情理,做好焦点问题的论证与解释。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应当就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等予以充分说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辩和质证意见、提交证据的,应当充分说明采信与否的理由或依据。
第三章 文书制作
第十二条 执法文书要突出事实证据和处罚理由,完整准确叙述案件事实,逐一列举各项证据,全面阐述法律适用理由,准确引用法律条款,详细写明自由裁量情形,说清陈述、申辩意见采纳与否的理由和依据,通过说理论证体现执法全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第十三条 执法文书要素包括:标题、案号、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立案程序,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依据和理由,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加盖印章、出具日期等。
第十四条 违法事实认定,重点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列举证据,客观表述案件经过、主观过错、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基本情况,结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对证据与证明事项间因果关系加以论证。证据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集中列举分析。影响自由裁量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等情节应当写明。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依据,重点论证违法与合法、情节轻重与危害后果等核心问题。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禁则和法则条文,结合违法事实详尽阐述法理,充分论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作出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阐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和有关情节。
第十六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质疑及证据等主张,是否采纳应当说明理由。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简述告知程序及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情况。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叙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说明复核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和理由。行政相对人在听证中对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质疑及其证据的,应当叙述并说明。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形要如实记录。
第十七条 法律文书应当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及履行时限、方式、要求,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征求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一)在案件办理过程,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言语、肢体冲突的;
(二)现行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不一致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适用法律法规有争议的;
(四)法制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