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经济信息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您当前的位置: 区经济信息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16X3/2024-00016
  • 发文字号 黔江经信发〔2024〕53号
  • 主题分类 工业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7-30
  • 发布日期 2024-07-31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经济信息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

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4〕41号)要求,拟开展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列入重庆市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二、政策支持对象

(一)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企业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1.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符合条件拟继续申请2024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可于2024年8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2024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填写《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附件2),生成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含申报书、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10日前分别报区经济信息委和区税务局,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2.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按照上述流程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分支机构申报要求。

分支机构(仅限一般纳税人)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三)变更情形要求。

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区经信委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经信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四)其他事项。

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务必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依法依规处理。申报企业可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申报相关情况,进入享受政策名单企业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具体需与区税务局联系。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申报咨询联系人:

1.区经济信息委:冉卫、陈健;电话:79245317。

2.区科技局:袁鉴;电话:79227287

3.区税务局:陶玄;电话:79237629


       附件:关于开展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