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 知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的人员管理,《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区委156次常委会会议(2020年第21期)、四届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2020年第16期)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22日
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的人员管理,建立企业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薪酬能高能低的用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黔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人员管理的总原则:精简、效能、公开、竞争、择优、依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人员,指企业领导人员和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监事会主席,其他明确为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企业一般工作人员是指除领导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职数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人员、内设机构实行总额控制、“三定”管理,坚持无编制不进人,无职数不任职。
(一)企业人员总数、内设机构、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实行总额控制管理。控制额由区国资委核定下达。企业应根据区国资委核定的人员及内设机构控制额,科学制定本企业定岗、定员、定责“三定”方案,不得擅自突破区国资委下达的控制总额。
企业人员实行编制数、控制数管理。控制数按照“减一收一”进行管理,直至控制数收完为止,逐步消化富余人员,实现企业减员增效。
(二)企业领导人员实行职数管理。重点企业领导人员职数按照《黔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黔江委办发〔2019〕63号)执行。子企业和非重点企业领导人员职数设置为:50人以下的企业不得超过3人,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企业不得超过4人,100人以上的企业不得超过5人。
(三)加强子企业、非重点企业内设机构及中层干部管理。30人以下的企业内设机构不得超过3个,中层干部职数不得超过6人;30以上50人以下的企业内设机构不得超过4个, 中层干部职数不得超过8人;50以上100人以下的企业内设机构不得超过5个,中层干部职数不得超过10人;100人以上的企业内设机构不得超过6个,中层干部职数不得超过12人。
(四)区委、区政府指令性计划要求国企安置人员,企业无空编的,由区国资委据实增加人员编制数。
(五)严格实行编制和控制数内人员登记管理。编制数和控制数内人员基本情况每年末上报区国资委备案。人员变动情况(包括辞职、转岗、交流、解除合同等)应在变动后一个月内上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企业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董事长兼任,不设董事长的,由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兼任。各企业不得设置任何层级享受待遇的相应职数。
第三章 任职管理
第七条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领导人员考察任用工作。
(一)重点企业领导人员按照《黔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黔江委办发〔2019〕63号)执行;
(二)非重点企业领导人员任用管理由区国资委参照《黔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黔江委办发〔2019〕63号)规定的选拔任用资格、条件及程序,考察任命。
(三)子企业领导人员任用管理,企业党委应严格按照《黔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黔江委办发〔2019〕63号)规定,制定本企业选人用人制度,并报区国资委审查后严格按制度执行。子企业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由区国资委党委审核、考察后按程序任用,其他负责人由企业党委按程序任用报区国资委备案。
(四)参控股企业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由出资人党组织提出人选,也可由下级有关企业党组织提出人选,按出资关系由出资人所在党组织考察后按程序进行推荐或任命。
第九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聘上岗。由企业制定竞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企业需建立中层管理人员轮岗交流工作机制。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公开招聘。凡编制数内新招录人员,须经企业党委会研究,由企业根据所缺岗位和条件制定招聘方案报区国资委审核,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行公开招聘,并全过程接受所属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招聘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凡企业新招录专业技术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企业临聘人员和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用工。企业确因发展需要使用临聘人员及劳务派遣用工,需按企业用工制度规定执行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企业人员严格执行《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黔江府发〔2018〕66号)规定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健全完善企业人员管理监督体系,各企业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十四条企业各级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通过谈心谈话、考察考核、调研督导、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诫勉等方式加强对企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严明纪律和规矩,把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统一起来,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十五条企业各级党组织应当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推进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各企业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领导人员分工,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不得调整。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管理:
(一)企业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所任职企业出资企业 (包括全资、控股或者参股企业,下同)兼职;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合计不得超过3个;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二)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十七条严格企业人员出国管理。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访批次数、人数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严肃外事纪律,不得安排缺乏实效的出国考察活动,严禁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第十九条企业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促进廉洁齐家。
企业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企业人员退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五章 培养锻炼
第二十一条加强企业人员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教育企业员工严明纪律规矩,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为企业人员搭建成长平台。以正确用人导向激励企业人员讲担当、重担当,激发企业人员创新活力。
第二十三条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企业要强化员工能力建设,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多形式地开展企业人员学习教育、技能培训,强化人才培养,不断提高企业员工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二十四条建立企业员工挂职学习机制。根据需要,有计划地选派企业人员到市属企业或区级部门挂职学习,挂职人员需选派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企业员工。挂职学习期间派出企业要确保挂职人员待遇不变,在职称评定、晋级晋职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国企人员交流机制。加强企业内部及企业之间人员交流力度,特别要加强党务工作岗位与经营管理岗位之间的轮岗交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
企业间人员调动,需调入企业有空编,并经调入调出企业同意,报国资委审批同意后调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企业凡违规进入,每进1人扣减该企业当年经营业绩考核分值2分。
(二)企业内设机构、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子企业领导人员职数超区国资委下达的控制额的,每超1个(人)扣减该企业当年经营业绩考核分值2分。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人员涉及违纪问题及时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涉及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黔江国资发〔2015〕146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