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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771789003A/2020-00008
  • 发文字号 黔江国资发〔2019〕1号
  •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体裁分类 公文
  • 成文日期 2019-06-19
  • 发布日期 2020-08-2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国资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属国有企业:

《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19日


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黔江府发〔2018〕6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依法、合理、精简、高效和权责统一、监管有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立股权投资类基金或认购股权投资类基金等。

第四条企业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

(二)符合国家、市上产业政策和全区发展规划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三)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突出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发展质量;

(五)严禁违规建设政府性投资项目;

(六)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投资规模与企业承受能力、资源条件相适应,审慎开展投资活动,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八)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明确内部投资管理权限,健全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后评价;

(四)对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  区国资委依法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

(三)指导督促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

(四)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程序、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年度全面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八条 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一)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备案。同时,报送投资计划分析报告。

(二)区国资委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企业,企业按反馈的意见作出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专注于主业发展,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比重,原则上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严格控制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

第十条企业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前,应对必要性及技术、市场、财务、投资收益、法律和风险等因素的可行性分析论证,重大投资项目企业要组织专家论证或专业咨询机构评估。对于股权收购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内部决策程序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投资审批程序。企业单项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单项投资额度在50万元至300万元的,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对需审批的投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请示文件(包括投资必要性、项目情况、投资主体概况、项目实施周期、投资估算、效益分析及投资风险等);

(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投资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有关决策文件;

(四)股权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五)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

(六)投资主体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七)资金来源说明(含融资方案);

(八)如已达成合作意向,则提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

(九)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和收益能力;

(四)企业投资决策程序;

(五)投资风险评估与应对。

第十四条需审批的投资项目在未获得书面同意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十五条企业不得投资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六)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七)非房地产主业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八)高负债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六条区国资委对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一)经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

(二)对投资额变化超过2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项目中止和终止的;

(四)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五)区国资委和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底投资计划调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10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原因说明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投资事后监管

第十九条 企业应定期报送投资计划完成和分析报告。

(一)企业应当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上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区国资委。

(二)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年度投资效果分析、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投资项目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投资监管制度及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程序、相应的管理机构等,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五)投资风险管控;

(六)投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授权、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识别、控制、化解等全过程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加强投资全过程的管理。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要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或比选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应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按《重庆市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黔江国资发〔2018〕1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江国资〔2017〕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