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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771789003A/2020-00006
  • 发文字号 黔江国资发〔2015〕80号
  •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体裁分类 公文
  • 成文日期 2015-06-17
  • 发布日期 2020-08-2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国资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现将《重庆市黔江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17日


重庆市黔江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重庆市黔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黔江委办发﹝2015﹞5号)和《黔江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黔江府发﹝2015﹞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考核及薪酬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黔江区人民政府确定、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监管的区属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及奖惩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

(一)企业领导人员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年薪核定或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由区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指标和计分办法

第六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共同目标构成。各指标权重由区国资委根据企业特点在年度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一)基本指标由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债务限额等指标构成。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区国资委核定后的企业利润总额,不含税费返还、出口退税、财政补贴等政府政策性扶持所得。计分办法: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在年度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计分办法:按完成比例计分。

3、债务限额是指根据企业直接借入、拖欠款项、项目回购或因提供担保等形成的,需政府直接偿还或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偿还和救助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政府性债务),根据区政府安排分年度核定。无政府性债务的企业由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确定其他相关指标。计分办法: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在年度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二)分类指标由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分户确定,具体指标在年度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计分办法:按完成比例计分。

(三)共同目标包括企业在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与稳定工作、完成区国资委交办事项等内容。计分办法:在年度目标责任书中逐项明确,原则上只扣分,不加分。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共同指标得分。各项指标只扣分不加分,扣分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20%。

(五)考核方式。企业年终决算完结后,由区国资委组织工作组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并结合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决算审计报告确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值。

第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区国资委决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年度考核结果和任期考核分析构成,权重分别为75%、25%。

(一)年度考核结果以企业每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计分依据。计分办法:由任期内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值加权平均计算。

(二)任期考核分析依据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审计和企业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结合企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文化建设及领导班子测评结果综合考评做出,具体分4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分别按优秀25分、良好20分、一般15分和较差10分计分。

(三)任期考核结果。任期内每年业绩考核结果加权平均得分与任期考核分析得分之和即为企业任期考核最终得分。

第三章考核依据和程序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由区国资委根据企业申报指标、上年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区政府下达的有关任务等确定。

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会计年度为考核期。

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的依据;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企业申报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在每年1月31日前和任期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区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提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委。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企业经营波动较大的,可根据前三年情况作适当调整,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区国资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状况,对企业领导人员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次年3月底前和任期末,企业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决算审计由区国资委统一委托)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告报区国资委。

(二)区国资委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和监事会签字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核实认可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财务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领导人员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领导人员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

(一)基本年薪是企业领导人员年度基本收入,按不高于区国资委下达的上年职工工资控制额的2倍确定,由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公布。

(二)绩效年薪是与企业领导人员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年度绩效收入,原则上控制在基本年薪的2倍以内,绩效年薪基数由区国资委根据企业规模、盈利能力等相关情况确定并定期公布,同时按企业每年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完成比例兑现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企业领导人员每个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任期绩效收入,原则上控制在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30%以内,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平均发放,列入企业成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从清算年份成本费用中提取。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激励收入分年度预提,计入企业成本费用,每年上缴至区国资委统一管理。任期结束,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结果和任期目标完成比例兑现。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住房公积金以基本年薪为基数计算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六条企业当年新增(减少)领导人员的基本年薪按照实际任职月数计算。

第十七条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其他领导人员的分配系数控制在0.6∽0.8之间。企业应制定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分配考核办法,董事会负责考核、确定其他领导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分配系数不得少于两个档次。

薪酬分配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领导人员领取规定薪酬后,不得在本企业或兼职企业领取除区委、区政府奖励之外的其他任何收入。

第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取得的薪酬应依法纳税。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对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致使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除依法追回已兑现的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外,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对其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在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超标准发放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责令企业收回违规发放部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宏观政策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区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区属国有重点企业以外的其他区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区国资委2007年11月15日印发的《重庆市黔江区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黔江国资委发﹝2007﹞16号)、2008年3月14日印发的《重庆市黔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年薪管理办法》(黔江国资委发﹝2008﹞28号)、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重庆市黔江区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融职人员绩效薪酬考核补充规定》(黔江国资发﹝2009﹞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