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黔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黔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国资发〔2015〕30号
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黔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18日
黔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黔江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黔江府发〔2015〕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区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包括城投集团、鸿业集团、农投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资金筹集和使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企业按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年度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年度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突破预算。
第四条资金筹集范围:
(一)对外融入的借贷资金;
(二)各级财政拨入款项;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其他方式取得资金。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基本运行保障支出;
(二)企业还本付息;
(三)企业作为业主单位按区政府确定的建设计划需要支付的项目款,包括征地拆迁款和工程建设款;
(四)处置应急事项需要支付的款项;
(五)经区政府同意需要支付的其他款项。
第六条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一)本办法所指的大额资金支出是指第五条第(一)款以外的其他支出。
(二)所有大额资金支出都须经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由企业分管财务的领导审签支付。
(三)根据工作需要,区领导可以单笔审核,也可以阶段性或整体性的多笔审核。
第七条 资金使用顺序:
(一)支付维持企业基本运行支出;
(二)支付各类借(贷)款本息;
(三)支付项目工程款;
(四)支付其他款项。
第八条企业董事长是本企业资金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负总责。企业监事会负责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企业违反本规定使用资金的要及时纠正和报告。
第九条严格监督检查。由区国资委牵头,区财政局参与对资金使用过程实施监督,帮助企业建立全面预算管理等内控制度,并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对企业制度执行情况实施检查,检查结果书面报区政府。
第十条严格责任追究。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对违规使用资金,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年度违规使用资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扣当年经营班子的绩效考核分值10分,分别扣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10%的总额年薪,并通报批评。
(二)年度违规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扣当年经营班子的绩效考核分值20分,分别扣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50%的总额年薪,并通报批评。
(三)年度违规使用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扣当年经营班子的绩效考核分值50分,取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额年薪,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