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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771789003A/2020-00004
  • 发文字号 黔江国资〔2019〕94号
  •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9-12-16
  • 发布日期 2020-08-2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国资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江国资〔2019〕94号


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接待工作,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商务接待经费管理,营造亲商重商的良好氛围,参照《黔江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了《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司,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


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商务接待经费管理,营造亲商重商的良好氛围,参照《黔江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商务接待,是指企业在投资、融资、经营管理、招商引资等领域活动中,接待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

第三条 商务接待应秉持促进发展、文明规范、务实节俭、遵循惯例的原则,严禁超规模、超标准接待。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商务接待经费应纳入企业预算。在接待费预算中列支,分账核算。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商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预算范围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商务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商务接待。

第五条 对商务来访人员,接待单位应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合作交流协议,区分为全部接待、部分接待。

第六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商务接待经费,不得扩大商务接待范围,严禁以商务接待名义进行公务接待。不得向子企业及参股企业转嫁有关费用。

第七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部门申报、单位领导审批等管理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商务接待活动要统筹安排。

第八条 商务接待经费的报销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企业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三章 接待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商务接待内容主要包括:住宿、日常伙食、宴请、交通、赠礼等。

商务接待原则上不承担宾客来黔的往返交通费。

第十条 商务接待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商务接待就餐安排应注重礼仪和节俭,严格按照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取自助餐等形式。

第十二条 商务接待区内交通安排应注重安全、经济。除少数重要嘉宾乘坐小车外,其他客人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车、中巴车或大巴车。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商务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陪同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搞层层陪同(餐)。接待牵头单位在拟定接待方案时,应避免客少主多的现象,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若采取桌餐形式,每餐人均标准不得高于100元。

第十六条 商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来访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等)、商务接待审批单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国有企业商务接待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接待工作的指导。企业监事会要加强对企业商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区属国有企业应对本企业商务接待加强内部控制,并配合做好有关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接待来访宾客的;

(三)违规扩大商务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宾客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有关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各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商务接待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