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重庆市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国有资产及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承担监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指导国有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区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通过法定程序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负责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组织对区属国有企业进行绩效考核,制订和实施区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意见,负责组织区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出资人职责,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区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信访稳定等工作,全面加强国企党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区政府正处级工作部门,内设综合科、监管科、党群科三个科室。
下属二级单位:重庆市黔江区国资有资产改革发展中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重庆市黔江区国资有资产运行监测中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742.6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42.6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0.86万元,主要是人员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经费拨款增加。
(二)支出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742.6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42.61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2.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8.5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7.86万元,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553.64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0.86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0.86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42.6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42.61万元,比2022年增加0.8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23.11万元,比2022年增加11.3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经费等拨款增加,主要用于保障社保、公积金缴纳,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9.5万元,比2022年减少10.5万元。
区国资委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5万元,比2022年减少0.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1.2万元,比2022年减少0.1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接待对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8万元,比2022年减少0.7万元,主要原因是控制公车运行;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96.99万元,比上年减少14.47万元,主要原因为控制运行费用支出。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8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1.8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3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9.5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2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五)无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不含政府债券、政府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收益等收入。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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