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为实施黔江区麒麟风电场项目建设,拟征收阿蓬江镇分水村1组等2个镇5个村12个组部分农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阿蓬江镇分水村1组等2个镇5个村12个组部分集体土地1.3200公顷,其中:水市镇水市社区居委2组0.555公顷、水市镇大山村3组0.045公顷、大山村4组0.045公顷、大山村5组0.135公顷、大山村6组0.045公顷、阿蓬江镇分水村1组0.045公顷、阿蓬江镇麒麟村1组0.09公顷、麒麟村2组0.045公顷、麒麟村3组0.135公顷、麒麟村4组0.09公顷、麒麟村5组0.045公顷、阿蓬江镇细水村5组0.045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黔江区麒麟风电场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及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依法组织黔江区集体土地征收中心、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情况,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予以书面确认。
四、其他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区级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登记、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新建建设项目审批、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登记手续。禁止拟征收土地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擅自延长流转年限。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实施抢栽抢建等不当增加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黔江区麒麟风电场项目勘测定界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