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5〕第1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5〕第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黔江区金溪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778488713F
法定代表人:何飞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金溪镇金溪居委金茂街100号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对金溪镇人民政府涉嫌非法占地修建金溪镇公益性公墓项目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办理用地手续,于2023年10月在黔江区金溪镇长春村2组擅自占用土地8.13亩修建金溪镇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鉴于该项目为公益性项目,是重点民生实事,是推动金溪镇殡葬事业改革,转变丧葬习俗的重要项目,能够减少农村建坟占用耕地现象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违法占地类裁量标准中关于从轻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1459亩(5430.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片石堡坎12阶,建筑面积261.32平方米,混凝土阶梯道路两条,建筑面积143.63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404.95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于飞
电 话:023-79236510
地 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文体路9号307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