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4〕第22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4〕第22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创欣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U8777K
法定代表人:张丽英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百花潭路8号4层507室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对四川创欣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修建大唐重庆黔江麒麟二期风电场项目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用地审批,于2024年5月在黔江区阿蓬江镇麒麟村1组、2组、3组、4组、5组,漠河村5组擅自占用土地5.1318亩(乔木林地5.1318亩,已取得重庆市林业局的林地许可,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修建大唐重庆黔江麒麟二期风电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在我局调查期间,你单位积极完善用地手续,已于2025年2月28日取得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黔江麒麟二期风电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5〕259号),消除了违法状态。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何泼
电 话:023-79240259
地 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