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4〕第20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4〕第2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黔江区太极镇太极社区居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00114MEA2997182
法定代表人:杨森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太极镇太极社区1组94号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对重庆市黔江区太极镇太极社区居民委员会涉嫌非法占地修建太极镇电商中心项目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未经用地批准,于2021年6月在黔江区太极镇太极社区1组擅自占用土地1.7167亩修建太极镇电商中心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167亩(1144.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层砖房1个,占地面积707.15平方米,建筑面积707.15平方米)和其他设施(硬化地坝1块,建筑面积437.33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1144.48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的1.7167亩(1144.48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处以罚款,共计处罚款壹万壹仟肆佰肆拾肆元八角(¥11444.8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泼
电 话:023-79240259
地 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5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