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4〕第19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4〕第19号
被处罚人:田*超
公民身份号码:513523********4096
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对田*超涉嫌无证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采矿许可,于2024年8月在五里镇干溪村4组擅自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证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黔江规资罚(听)告〔2024〕第25号),你未提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违法开采类”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二)对当事人无证开采并销售270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人民币480元,共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捌拾元整(¥528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旭
电 话:023-79240259
地 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5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