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4〕第18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4〕第1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93505155K
法定代表人:李易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西段849号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修建罗家营安置区自建房区域和停车场的“三通一平”工程和后期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用地批准,于2008年在黔江区正阳街道桐坪社区五组(正阳街道民族医院对面)擅自占用20541.94㎡土地修建罗家营安置区自建房区域和停车场的 “三通一平”工程和后期建设,并于2021年7月对停车场进行硬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0541.94㎡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小区内部道路和安置区附属设施15546.40㎡、停车场硬化地块4995.54㎡)。
2.对非法占用的20541.94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处以罚款,共计处罚款人民币205419.4元(大写:贰拾万伍仟肆佰壹拾玖元肆角)。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旭
电 话:023-79240259
地 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5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