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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4-00504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4〕第16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9-12
  • 发布日期 2024-09-1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4〕第16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4〕第16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4〕第16号

重庆新禹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重庆新禹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用地批准,于2021年3月分别在黔江区城西街道关云村3组、城南街道香水社区瓦窖堡、金溪镇平溪村窄颈子居民点、平溪村4组擅自占用土地修建黔江区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项目(城西关云村印象广场、城南香水社区情人岛、金溪镇平溪村窄颈子居民点公共广场、平溪村盐丹广场),至2023年8月23日止该项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4年9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黔江规资罚听吿〔2024〕第17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占地类中符合土规与不符合土规情节,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7997.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砖房占地面积243.51平方米,花圃占地面积1960.57平方米,铺装占地面积4860.53平方米,牌坊占地面积26.62平方米,水泥路占地面积244.48平方米,八角亭占地面积22.31平方米。

(二)对不符合土规类处罚如下:(占用建设用地面积1573.73平方米,占用旱地面积431.10平方米,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1259.04平方米)。

1.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面积1573.73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400元人民币处以罚款,处罚款人民币陆拾贰万玖仟肆佰玖拾贰元整(¥629492.00元)。

2.对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1259.04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600元人民币处以罚款,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伍仟肆佰贰拾肆元整(¥755424.00元)。

3.对非法占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面积431.1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850元人民币处以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陆仟肆佰叁拾伍元整(¥366435.00元)。

以上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壹仟叁佰伍拾壹元整(¥175135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帐户并将缴款依据交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务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79240259

地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