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4〕第17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4〕第1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新禹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7KT52L4W
法定代表人:张瀚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768号民警新村A栋2楼1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对重庆新禹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修建黔江区杉岭岩上水厂工程项目案立案调查。经查,单位未经用地批准,于2019年12月在黔江区杉岭乡枫香村5组擅自占用土地1.5036亩修建黔江区杉岭岩上水厂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鉴于该项目建设目的是用于杉岭乡集镇公益性供水,系服务群众的乡镇便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违法占地类裁量标准中关于从轻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03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层办公用房1个,占地面积73.25平方米,建筑面积146.5平方米;篷房1个,建筑面积45.87平方米;水池2个,建筑面积223.35平方米)和其他设施(硬化地坝1块,建筑面积659.93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旭
电 话:023-79240259
地 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5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