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4〕第1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4〕第1号
被处罚人:程**
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213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牛郎6组37号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程**涉嫌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立案调查。经查,你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于2024年5月1日在黔江区水田乡水田村1组(小地名:打石堡)擅自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等。
我局已于2024年8月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提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23违法情节为较轻,裁量阶次为从轻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299.81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329.98元。合计罚款金额:3629.79元人民币(叁仟陆佰贰拾玖元柒角玖分)。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旭
电 话:023-79240259
地 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5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