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4〕第14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4〕第1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鸿亿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050952235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石会镇关后居委1组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对重庆鸿亿置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修建新黔大道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办理用地手续,于2017年5月在黔江区城南街道南沟社区擅自占用土地53.6676亩修建新黔大道(中昂黔州府售房部至南沟山台山岔路口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鉴于该项目作为联通我区城南街道南沟和青杠之间的交通要道,其建设目的是为了推进我区整体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出行,系服务群众的城市便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交通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违法占地类裁量标准中关于从轻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3.667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中昂黔州府售房部至南沟山台山岔路口段公路及两旁人行道路,建筑面积35778.38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旭
电话:023-79240259
地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5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