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4〕第13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4〕第13号
重庆市枳丹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智伟):
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对我局依法对重庆市枳丹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修建黔江区过境高速公路(渝湘联络线)互通连接道路工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位未经用地批准,于2023年9月在黔江区正阳街道积富社区2、3组占用土地修建黔江区过境高速公路(渝湘联络线)互通连接道路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4年6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鉴于该项目修建黔江区过境高速公路(渝湘联络线)互通连接道路工程,属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土地类中“违法占地类”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已取得用地批文(渝府地〔2009〕1319号)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18.9183亩退还给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责令将非法占用的未取得用地批文的土地42.6457亩退还给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积富社区居民委员会;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1.564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活动板房2个,建筑面积18.62㎡)和其他设施(洗车池一个,占地面积148.11㎡)。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邢勇
电话:023-79240259
地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8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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