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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4-00345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4〕第12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6-19
  • 发布日期 2024-06-1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4〕第12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4〕第12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4〕第12号

重庆市枳丹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智伟):

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对我局依法对重庆市枳丹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黔江区城乡交通物流建设一期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用地批准,于2023年5月在黔江区正阳街道朝阳社区1组占用土地修建黔江区城乡交通物流建设一期项目(金龙路地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4年6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鉴于该项目修建黔江区城乡交通物流建设一期项目,属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土地类中“违法占地类”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3829亩(3588.59㎡)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棚房141.43㎡;水泥地地面3447.1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邢勇

电话:023-79240259

地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8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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