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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4-00341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4〕第7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6-18
  • 发布日期 2024-06-1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4〕第7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4〕第7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4〕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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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坤鑫消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举):

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对重庆坤鑫消毒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用地批准,于2023年7月在黔江区舟白街道路东社区6组擅自占用土地修建黔江区非洲猪瘟防控洗消中心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4年6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黔江规资听告﹝2024﹞第7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符合规划从轻类,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在非法占用773.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房屋占地面积389.37平方米、硬化面积372.50平方米、通道面积11.97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79240259

地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