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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4-00320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3〕第29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6-11
  • 发布日期 2024-06-1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3〕第29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3〕第29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3〕第29号

重庆市弘扬建材集团弘蓬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本清):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对我局依法对重庆市弘扬建材集团弘蓬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修建水泥厂厂房及工业广场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用地批准,于2021年6月在黔江区蓬东乡尖山村6组擅自占用土地修建水泥厂厂房及工业广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4年3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在区政府批准同意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有效期内,在黔江区蓬东乡尖山村6组占用3803.21㎡土地修建水泥厂厂房及工业广场项目,后因政策调整,无法对临时使用土地进行延期,导致其存在违法用地,由于你公司没有主观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邢勇

电话:023-79240259

地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8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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