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4〕第11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4〕第11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甄继红):
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非法占地修建正阳通信机楼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用地批准,于2023年6月在黔江区正阳街道群力居委擅自占用514.35㎡土地修建正阳通信机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4年5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土地类中“违法占地类”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14.35㎡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总建筑面积752.13㎡(房屋1栋、建筑面积452.95㎡;花圃82.20㎡;硬化地块216.98㎡)。
2.对非法占用的71.48㎡旱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罚款,共计处罚款人民币21444元。
3.对非法占用的60.10㎡乔木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罚款,共计处罚款人民币12020元。
4.对非法占用的382.77㎡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共计处罚款人民币38277元。
以上处罚罚款合计71741元人民币(大写:柒万壹仟柒佰肆拾壹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帐户并将缴款依据交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务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旭
电话:023-79240259
地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8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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