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4〕第15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4〕第15号
重庆渝黔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对重庆渝黔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修建公厕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用地批准,于2023年10月在黔江区正阳街道积富居委一组擅自占用643.05㎡土地修建公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4年5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土地类中“违法占地类”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43.05㎡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总建筑面积643.05㎡(房屋1栋、建筑面积347.39㎡;硬化地块295.66㎡)。
2.对非法占用的643.05㎡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共计处罚款人民币64305元(大写:陆万肆仟叁佰零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帐户并将缴款依据交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务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旭
电话:023-79240259
地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8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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