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4〕第3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4〕第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庄巴洞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W64J9C
法定代表人:翟仁远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南海城居委大十字佳慧B-6-3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对重庆庄巴洞酒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修建年产400吨白酒加工包装生产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用地审批,于2023年8月在黔江区石会镇黎明社区1组擅自占用土地2.5536亩修建年产400吨白酒加工包装生产一体化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我局已于2024年4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违法占地类裁量标准中关于经营性用地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0535亩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2层房屋占用基本农田部分,占地面积35.69平方米,建筑面积71.3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500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层房屋未占用基本农田部分,占地面积770.77平方米,建筑面积1308.09平方米)和其他设施(硬化地坝一块,占地面积404.58平方米;花圃一个,占地面积3.39平方米;水沟一个,占地面积39.85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0.0535亩(35.69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共计处罚款叁万伍仟陆佰玖拾元(¥3569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旭
电话:023-79240259
地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5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