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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4-00258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4〕第4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5-06
  • 发布日期 2024-05-11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4〕第4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4〕第4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4〕第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皇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96853330G

法定代表人:陈俊池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石会镇关后居委1组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对重庆市皇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修建石会镇食用菌深加工工厂项目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用地审批,于2023年9月在黔江区石会镇黎明社区7组擅自占用土地7.2383亩修建石会镇食用菌深加工工厂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在我局调查期间,你单位积极完善用地手续,已于2024年4月22日取得了《的批复》(〔2024〕号),消除了违法状态。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旭

电话:023-79240259

地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5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