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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4-00246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3〕第25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4-29
  • 发布日期 2024-04-2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3〕第25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3〕第25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3〕第25

重庆全恒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显明):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重庆全恒物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修建风电设备堆放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用地批准,于2022年8月在黔江区濯水镇乌杨居委二组、柏杨居委十一组占用18.1243亩土地进行场平修建风电设备堆放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经调查,一是你公司属初次违法,对所占土地只进行场平未硬化,其危害后果轻微;二是积极主动对9.2493亩土地进行了复垦,并通过质量验收;三是对余下8.8750亩土地中涉及的耕地正在积极整改报批用地手续(涉及占用的林地我局已将违法线索移交林业局处理),并缴纳了土地复垦费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土地类中“违法占地类”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公司占用土地修建风电设备堆放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邢勇

电话:023-79240259

地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8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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