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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4-00074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3〕第30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2-06
  • 发布日期 2024-02-0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3〕第30号

重庆峡谷城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对重庆峡谷城文旅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修建水车坪长征红色文化体验基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用地批准,于2022年11月在黔江区水市镇水市社区一组开始占用土地修建水车坪长征红色文化体验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4年1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土地类中“违法占地类”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占用旱地3.6114亩(2407.61㎡)、设施农用地0.4541亩(302.72㎡)、建设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5.5680亩(3711.97㎡)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旱地3.6114亩(2407.61㎡),按每平方米300元人民币处以罚款,罚款722283元人民币(大写:柒拾贰万贰仟贰佰捌拾叁元整)。

3.对非法占用的设施农用地0.4541亩(302.72㎡),按每平方米200元人民币处以罚款,罚款60544元人民币(大写:陆万零伍佰肆拾肆元整)。

4.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5.5680亩(3711.97㎡),按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处以罚款,罚款371197元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整)。

以上处罚罚款合计1154024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伍万肆仟零贰拾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帐户并将缴款依据交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务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邢勇

电话:023-79240259

地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8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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