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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1-00059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1-01-15
  • 发布日期 2021-01-15
  • 文件标题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进行政执法方式的实施意见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进行政执法方式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进行政执法方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国土房管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市场主体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进一步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将《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进行政执法方式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进行政执法方式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1日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进行政执法方式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市场主体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进一步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首违不罚”的行政执法制度
   除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市场主体首次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慎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杜绝简单粗暴。除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外,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足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优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手段
   执法监管过程中,应当优先运用提醒、指导、教育、约谈、告诫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规范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前提条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先行责令或督促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四、践行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
   按照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行政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一般原则,坚持处罚法定,对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市场主体创新容错免责机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热情及其合法权益,为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五、坚持行政处罚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立法目的和精神、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出发,全面分析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做到综合裁量。对市场主体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酌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六、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
   对于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滥用处罚裁量权、轻责重罚、选择性执法以及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从而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