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国土房管所、局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10日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黔江区司法局核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一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有权拒绝。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应当标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类别、发证时间、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和发证机关,贴持证人照片,并由发证机关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钢印。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黔江区司法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领证件,必须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经局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由局法治科统一送交司法局。
第八条 对申领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给《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领证机关应当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可给予补发。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单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原领证机关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交还发证单位。
第十条 每次发放的《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证件期限届满时,法治科应当负责收回证件,交发证机关销毁,并重新换领新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党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哲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五)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持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