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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1-00057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08-18
  • 发布日期 2022-08-18
  • 文件标题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划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根据《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执法活动中,通过执法音像记录及视频监控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六条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当事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三)涉嫌违法现场状况;

(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过程;

(五)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六)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勘察时;

(七)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八)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九)以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记录。

第七条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八条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由承办机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按照执法部门名称、执法记录设备、执法人员信息、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

第九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至本单位管理人员,统一存储和保管。

第十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记录的音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行政执法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执法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或借阅音像记录资料,因工作需要查阅的,应当经案件承办负责人同意,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复制音像记录资料的,经案件承办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需要作为证据使用,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音像记录资料时,应当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音像记录资料,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执法监察科应对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抽查: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音像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音像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音像执法记录设备,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音像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音像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音像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音像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