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黔江不动产登遗失补发〔2025〕12号)
黔江不动产登遗失补发〔2025〕12号
申请人:冉*华(身份证号码:513524**********89)、廖*新(身份证号码:510726**********11),因保管不善,将位于黔江区城东街道河滨南路东段**号(振兴.**人家)**幢**-*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302房地证2014字第0****号)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单位:黔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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