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管理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养犬管理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提高,饲养宠物犬的人越来越多,养犬越来越普遍,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4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于6月1日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养犬管理,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结合我区实际,区公安局起草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管理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征求意见稿)》向区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8日正式印发,向社会公布。
二、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五个方面主要内容。
(一)划定黔江区养犬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
城东街道石城居委、文汇居委、下坝居委、南海城居委、官坝居委、城南街道黑山居委、三台山居委、沙坝居委、南沟居委、城西街道水井湾居委、西山居委1、2、3、4组、迎宾居委1、6组、正阳街道群力居委、桐坪居委、朝阳居委、积富居委、舟白街道路东居委、武陵山居委、冯家街道桂花居委集镇范围(望江街、大堡街、渔电街、桂花路),确定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全区其余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域。
(二)规定居民饲养犬只的数量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三)规定居民饲养犬只的种类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四)规定居民办理养犬登记的流程及材料
1.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2.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2)固定住所信息;
(3)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4)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3.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1)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2)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五)法律责任
居民饲养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和《通告》的规定,违反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施行时间
《通告》自2024年1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