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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关于对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17-08-01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关于对机动车不礼让

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对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背景

近年来,我区机动车及驾驶人保有量增长迅速,道路交通流量大、流向复杂,部分路段机动车与行人争道抢行现象突出,存在较大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

二、对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记3分”。

三、目标任务

通过对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促进驾驶员养成礼让行人良好习惯,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四、主要内容

《通告》从三个方面对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阐述和规范。

第一部分明确正式启用时间:2017年9月1日。

第二部分明确违法抓拍内容:

(一)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二)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三)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四)转弯的机动车未让行人先行的。

第三部分明确抓拍区域:城区主干道、商圈、易堵路段、学校、政府驻地等区域周边道路人行横道。

五、如何界定“礼让行人”

(一)有交通信号灯和人行横道斑马线时,机动车根据信号灯指示正常通行,在行人红灯通行时也应当避让;

(二)有交通信号灯、无人行横道斑马线时,机动车根据信号灯指示正常通行,在行人红灯通行时也应当避让;

(三)无交通信号灯、有人行横道斑马线时,机动车应当履行避让义务,在行人通行时停车等待;

(四)无交通信号灯、无人行横道斑马线时,机动车应当减速慢行,在行人通行时避让行人。

六、常见案例

(一)行人在道路右幅人行横道行走、未抵达道路中心线时,在左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

(二)行人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分离线外侧等待、未进入机动车道,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可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

(三)行人越过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分割线,已经走到了斑马线上,在机动车道的位置上,机动车未停车让行的,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四)行人沿人行横道进入机动车A所在的车道后,机动车B应当减速行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A未停车让行的,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五)行人在道路中心线等待、未进入机动车A、B所在车道,机动车A、B未停车让行的,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六)行人越过道路中心线,进入机动车A、B所在车道,机动车A、B未停车让行的,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处罚。

(七)道路中央采用绿化带隔离,行人在道路中央驻足区等待的,机动车A、B应当减速行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

(八)行人在机动车、非机动车混合通行道路的人行横道行走,机动车A未停车让行的,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处罚;机动车B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

(九)右转弯车辆需停车礼让行人通过斑马线,待行人通过后方可继续行驶。

(十)行人步入斑马线,车辆行经交叉路口转弯时,左转车辆必须让行。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