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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231Y/2025-00052
  • 发文字号 黔江公(交巡)行罚决字〔2025〕7号
  • 主题分类 公安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5-03-21
  • 发布日期 2025-03-21
  • 文件标题 黔江公(交巡)行罚决字〔2025〕7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公安局
  • 有效性

黔江公(交巡)行罚决字〔2025〕7号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公(交巡)行罚决字〔2025〕7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庞某,性别男,35岁,1989年3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黔江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2014年3月18日,因盗窃罪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2017年8月12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21年7月2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贰仟元。,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2025年3月6日晚上,庞某自己一个人在下坝免费洗车场坝子渝A*****小型普通客车车内喝了4罐330ml装的纯生啤酒,随后庞某驾驶渝A*****小型普通客车在黔江区城东街道育才路石城菜市场路段被警察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庞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41mg/100ml。另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7月27日,庞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贰仟元。庞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庞某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庞某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庞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两名办案民警送至重庆市黔江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5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行政拘留由两名办案民警送至重庆市黔江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5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份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