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公(治)行罚决字〔2025〕19号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公(治)行罚决字〔2025〕19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性别 男,29 岁,1995年1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黔江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 2015年1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黔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黔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2025年3月18日,在重庆市黔江区***********房间内,高某、黄某等人用扑克牌以现金押注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赵某某在现场为赌客提供微转服务,民警现场查获赵某某持有的赌资15170元,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以上事实有赵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赵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赵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收缴其赌资1517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黔江分行缴纳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黔江分行缴纳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