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公(沙坝)行罚决字〔2024〕11号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公(沙坝)行罚决字〔2024〕11号
违法行为人 庞某某,男,41岁,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09年9月5日,庞某某因吸毒被黔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0年10月14日,庞某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未执行);2011年11月18日,庞某某因贩毒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2月3日,庞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2月15日,庞某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5月7日,庞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22日,庞某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1年5月8日,庞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至今仍在社区戒毒期间。
现查明2024年1月13日中午,庞某某与胡*从陈*处购买了500元人民币的冰毒;当天中午,庞某某与胡*在庞某某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的家里卧室通过**的方式将购买的500元冰毒全部吸食。2024年2月19日,庞某某与胡*从胡*处购买了1000元的冰毒;当晚9时左右,庞某某与胡*在胡*位于重庆市黔江区***********的家里通过**的方式将购买的1000元冰毒全部吸食。2024年3月7日22时许,民警在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号将庞某某抓获,随后对庞某某的尿液进行吸毒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以上事实有庞某某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尿液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结果照片、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庞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民警送达至重庆市黔江区拘留所执行,期限自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23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