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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151B/2025-00057
  • 发文字号 黔江营商办〔2025〕3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5-02-14
  • 发布日期 2025-02-14
  • 文件标题 黔江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营商环境投诉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黔江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营商环境投诉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黔江营商办〔20253

黔江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营商环境投诉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社会各界,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

《黔江区营商环境投诉办理工作制度》已经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江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章)

            2025210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营商环境投诉办理工作制度

为畅通营商环境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办理工作及时回应经营主体诉求切实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全区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倍增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

围绕以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以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建立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置、回应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解决企业和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紧迫的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全力优化提升我区营商环境。

二、工作制度

(一)投诉受理渠道

1.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不成事窗口收集;

2.区领导及各级部门干部走访服务市场主体收集;

3.非公人士接待日收集;

4.区民营企业投诉专线(区营商办023-79226192)收集;

5.区营商环境投诉二维码;

6.相关市场主体、协会、商会等书面或信函形式向区营商办、区工商联反映收集;

7.区长信箱及网络渠道收集;

8.上级交办。

牵头单位:营商办、区行政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二)投诉办理

1.线索收集。区营商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统筹协调全区营商环境投诉办理工作,按照投诉渠道和工作职责分级负责投诉受理、转办、督办等工作。全区各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营商环境投诉办理工作

2.投诉受理。投诉受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源头治理。区营商办在收到投诉事项后,对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事项在1个工作日签收2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的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通知投诉人补齐相关材料。

3.分办处理。根据投诉内容和办理权限,区营商办应当自受理投诉或者接到上级转办、交办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投诉办理单位办理。投诉办理单位不得再次将投诉转交其他单位办理。

4.调查核实。承办单位应当采取约见双方当事人或者现场走访等多种方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督促被投诉对象迅速整改。需要有关单位配合查清事实或者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查核实。

5.办理时限投诉办理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交办、转办件之日起5日内办结,因情况特殊5日内无法办结的,应当向区营商办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0若遇特别重大事项,在第一次延期时限内无法办结的,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需经区专班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及时告知投诉人。

6.反馈结果。区营商办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在收到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听取投诉人意见。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营商办

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三、工作要求

(一)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处理投诉事项。

(二)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办理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对办理不及时、效果不明显的,应当挂牌督办,并视情况对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约谈等。

(三)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或者发现涉嫌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经研判后,涉及党政机关或者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在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必要时,可以报请上一级营商环境工作部门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四)投诉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歪曲虚构事实、蓄意诬陷被投诉人,不得借机牟取非法利益,破坏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如有上述情形,一经查实,将承担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五)被投诉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投诉处理制度,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按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