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江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江营商办〔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黔江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
审批服务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重要部署,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根据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营商办发﹝2019﹞3号),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品质,针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减环节、减时间、减费用、提质量,让企业办事更便捷、更有获得感。
(一)高标准改革,大力优化施工许可营商环境。巩固工程建设领域改革成效,坚持高标准改革,促使我区办理施工许可营商环境大幅提升。
(二)高质量服务,推动政府管理职能持续转变。通过“事前跨前一步服务、事中及时预警纠偏、事后信用奖惩”等措施,持续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三)高效率落实,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通过完善审批管理系统、一窗办理、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制等举措,主动回应企业诉求,使得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增加。
二、主要任务
针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落实以下改革措施。
(一)简化社会投资小型项目投资备案。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据共享对接。整合办理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规划用地许可事项。(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取消人防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免于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手续,即不再办理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人防设计审核确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的减免手续。(责任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
(三)豁免环评、水保手续。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手续。免于办理水土保持手续及有关的中介服务。(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
(四)工程勘察费、施工图审查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优化地质勘察、施工图审查流程。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分别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单位、审图机构进行。明确施工图审查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取消消防、人防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图审查备案。(责任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民防空办、区财政局)
(五)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措施。实行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根据质量安全风险等级情况,工程监督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开展差别化监管。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取消现场首次监督例会;质量安全检查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检查,仅对当次检查结果负责;该类项目可不委托监理,监理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的质量安全技术检查由建设单位内部工程师承担。(责任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六)市政公用设施实行“三零”服务。进一步优化市政公用设施环节审批服务,修订并出台相关文件,将供排水环节优化为两个环节,明确压缩办理时限,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收费的“三零”服务,由供水企业和排水管网权属单位负责先行建设,后续按照事权与财权匹配的原则予以补贴。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工程不需办理备案、规划、施工、占路、掘路、伐移树木等手续。(责任部门: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
(七)修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改革政策文件。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简易验收、限时办结”,在进一步强化过程监管的前提下,取消消防、人防、工程档案、水、电的验收和备案,取消建筑能效测评以及建设管理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竣工规划核实通过后,建设单位可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人民防空办、区城管局)
(八)进一步提升施工图审查、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学历要求。本区施工图审查人员、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及总监理工程师除了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从业年限要求和从业资格以外,同时应满足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管理本科及以上的学历要求。(责任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九)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我区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鼓励施工企业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取代建设单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做法。(责任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金融办、黔江银保监分局)
(十)完善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依托“渝快办”,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在全市网审平台上搭建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全市一网通办。涉及改革范围的建设项目所有审批事项,全部进入审批平台,实现一口受理,内部流转,数据共享。(责任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行政服务中心)
(十一)实行一窗办理和首问责任制。建设单位选择线下办理的,全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接件、办理、发件,实行“一站式办理”,强化大厅办件咨询服务。建立首问责任制,由首次接件或咨询的单位负责协调解疑,避免反复退件、反复申报,实现只进一家门、办理所有事。(责任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管局)
(十二)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对社会投资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低风险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实行“清单制”审批,梳理确定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清单,推行告知承诺制。(责任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局)
(十三)完善办事指南等相关材料。依据新发布实施的政策,修订完善配套的各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申报材料清单和申报表单。(责任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管局)
(十四)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培训宣传,完善与企业沟通机制。采用政策解读、专题培训、业务指导等方式加强培训,针对企业、政府管理部门、窗口一线工作人员进行分专业、分阶段的专题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增强政策易读性,方便企业了解熟悉政策、懂得操作。以提升企业的获得感为标准,进一步加强调研分析,及时研判政策落实情况,确保改革举措得到有效执行。(责任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城管局)
(十五)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发挥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将联席会议机制常态化和固定化,根据需要定期召开会议商讨工作,布置阶段性工作任务清单,通报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形成统筹推进、市区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狠抓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
(十六)加强政策落地督导检查。将社会满意度、企业获得感作为改革成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通过组织专项督查考评和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等手段,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化解和落实。(责任部门:区政府督查办、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三、工作安排
(一)切实抓好“一窗办理”工作。设立“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即有关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综合窗口集中,事项进驻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进驻的行政权力事项受理、审查、决定、制证等环节在大厅内完成,完成综合窗口配置。(责任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行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
(二)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对我区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分别委托给符合资质和资格要求的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涉及排水审批服务事项全部取消,排水接入实现“零上门、零审批、零收费”的三零服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代为业主办理,免费实施外线接入,不需要业主单独支付外线管道工程建设及相应的路面修复等费用;提供服务事项所需费用由相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
(三)加快出台改革配套政策。各责任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定办事指南,突出政策的易读性、场景性和友好性,并主动对接市级各相关部门,确保政策落地。(责任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
(四)强化宣传培训。集中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工作,着力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到达率,确保推出的改革举措落实到位。职能部门根据行业职责在系统内开展宣传,工业园区负责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开展宣传培训。(责任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