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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151B/2024-00071
  • 发文字号 黔江发改委发〔2014〕73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4-08-19
  • 发布日期 2014-08-1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黔江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黔江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黔江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相关精神,经研究,并经2014年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调整黔江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范围和收费标准

1.范围:机场配套停车场、汽车客运站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2.收费标准

机场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价格审批权限,由经营业主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由市物价局制定公布。

汽车客运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价〔2008〕54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1)。

临时占道停车路段分为限时路段和一般路段,占道停车收费时段为7:00至21:00,其余时段不实行收费管理;限时路段和一般路段的划分以区市政园林局规划设置并公布的为准;对在临时占道停车点停放机动车时间不足15分钟的不收费,停放时间超出15分钟的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见附件2)。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和标准

1.范围: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和标准

1.范围:除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以外的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见附件3)。具体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二、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按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执行(见附件4)。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填制《重庆市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5),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区发展改革委。

三、公共停车服务车辆类型划分为二轮车、三轮车、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

小型车指载重2吨(含)以下的货车,载客9座(含)以下的客车。大型车指载重2吨-10吨(含)的货车,载客10-39座(含)的客车。超大型车指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载客39座以上的客车。

四、公共停车服务收费采取临时停放和包月停放两种计费方式。临时停放计时收费,包月停放按月收费。

五、对下列情形的车辆,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紧急任务时的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

(二)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并按规定标准收费);

(三)临时占道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超出15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并按规定标准收费);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

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

停车收费公示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区分,按统一规定执行(见附件6)。

机场停车场停车收费公示牌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其他停车场停车收费公示牌由区发展改革委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七、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14年8月20日起施行。原依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21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5号)制定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九、为使本通知与原规定顺利过渡,本通知实施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已收费停车场可继续按原标准执行至2014年8月31日。在此期间,停车场经营者应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区发展改革委,并重新制作停车收费公示牌。

十、本通知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黔江区汽车客运站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重庆市黔江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3.重庆市黔江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4.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5.重庆市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登记表

6.重庆市公共停车收费公示牌格式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