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陵中小学项目)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发改罚〔2024〕3号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米仁文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市民西路新城公共服务中心3号楼3楼
经查,你委组织实施的黔江区初级中学校恒大分校、黔江区人民小学校恒大分校新建工程(以下简称“武陵中小学项目”),黔江区初级中学校恒大分校于2019年11月26日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总投资8720.7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7411.72万元;黔江区人民小学校恒大分校新建工程于2019年11月26日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总投资5351.2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4222.18万元;根据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武陵中小学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该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委以《招商引资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武陵中小学项目由重庆恒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项目总投资1.3亿元(其中基建不少于1.2亿元,设施设备约0.1亿元),由重庆恒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相关税费区级实得部分作为该项目建设资金,重庆恒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直接发包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与中衡卓创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160.593万元、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开挖合同279.16万元、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主体工程建设合同7900万元,合同金额合计8339.75万元。导致该项目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新城恒大地产开发综合体项目招商引资合同补充合同(三)》、项目建设合同(设计、土石方开挖、主体工程),《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黔江区恒大配套中小学新建工程的情况说明》,案件调查报告等依据为佐证。
你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按该项目合同金额的10‰处罚款83.3万元;二是责令你委限期整改(鉴于该项目已实施,你委就加强项目发包管理工作应进一步建章立制、完善内控制度等,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整改报告及附件报我委备案,在今后的项目发包过程中切实强化管理,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你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财政专户(账户名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开户行:工行黔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100019129026427311)。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