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州花苑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发改罚〔2024〕6号
重庆市黔江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华梦辉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110号
经查,你中心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黔州花苑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于2019年7月10日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2020年1月13日取得概算批复,项目总投资676.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92.2万元,应公开招标。但你中心在该项目发包过程中未进行公开招标,将项目拆分,采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选取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发包,分别签订8个合同,金额合计596.32万元。导致该项目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复,投资概算批复,项目建设合同(8个合同),案件调查报告等依据为佐证。
你中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按该项目合同金额的6‰处罚款3.6万元;二是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鉴于该项目已实施,你单位就加强项目发包管理工作应进一步建章立制、完善内控制度等,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整改报告及附件报我委备案,在今后的项目发包过程中切实强化管理,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你中心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财政专户(账户名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开户行:工行黔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100019129026427311)。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