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濯水集镇风貌改造工程)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发改罚〔2024〕5号
重庆峡谷城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东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黔州大道西段50号博宏大厦1幢2-3、2-4、2-5
经查,你公司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濯水集镇风貌改造工程,区政府于2017年5月4日下达政府投资计划,你司于2019年2月19日取得项目预算批复,项目总投资9234.81万元,应公开招标。
你公司在该项目发包过程中未进行公开招标,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变更招标方式,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与重庆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签订濯水集镇风貌改造工程EPC(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合同金额8887.62万元;后因总承包单位无法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又将合同未履行部分拆分为8个项目分别比选施工单位,分别签订8个施工合同实施建设,分包金额合计720.4万元。导致该项目随意变更招标方式、合同未履行部分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
以上事实有《关于印发2017年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该项目的投资概算批复、预算批复、项目招标邀请书、濯水创5A指挥部EPC项目管理办公室就项目分包的会议纪要、项目建设合同(9个合同)等依据为佐证。
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九条“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处罚款17.2万元(其中: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罚款10万元;分包部分按项目合同金额720.4万元的10‰处罚款7.2万元);二是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鉴于该项目已实施,你司就加强项目发包管理工作应进一步建章立制、完善内控制度等,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整改报告及附件报我委备案,在今后的项目发包过程中切实强化管理,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财政专户(账户名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开户行:工行黔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100019129026427311)。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